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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加快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加大农业投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支持以产业为纽带的农业合作组织,着力打造和扶持知名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强化农技、农机、气象、救灾、生产标准、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治等公共服务职能。

  自治县鼓励和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到农村投资、创业,兴办农业企业。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支农资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农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坚持工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并重,立足资源,注重科技,优化布局,扩大总量,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产业,重点培植发展能源、建材、矿产品和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大的初加工企业和单纯依靠消耗资源企业的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自然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旅游业。重点依托乌江画廊、阿依河、摩围山、郁山古镇等旅游文化资源,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做大做强旅游产业。

  自治县鼓励各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开发具有民族文化和自然生态体验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快城乡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商业网点,建设多层次商贸服务网络,营造良好的商贸物流发展环境。

  自治县利用优惠条件,发展民族贸易。鼓励、扶持和开发具有地方标志性文化内涵的特色商品、餐饮、服务。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制定和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配置产业、人口、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经济社会要素,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循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实现综合利用、依法管理。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集中绿化费和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金额专项用于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城镇堤防、污水处理以及城乡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倾斜项目建设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事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交通运输网络,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交通运输能力。加强公路养护和运输管理。

  自治县逐步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入力度,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兴修公路和兴办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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