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苗族或者土家族公民担任。

  未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得改变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隶属关系。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苗族、土家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第十七条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统一使用汉语审理案件,用汉字制作法律文书。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除依照法律、法规外,还应当以本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县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立足资源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制定优惠政策,扩大开放,发展经济,着重发展骨干产业和特色经济,增强经济活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第二十条 自治县努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方法。

  自治机关扶持自治县内的经济组织,鼓励自治县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县内兴办企业。鼓励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和对外贸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领域的建设,并为其提供优惠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国有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的合法权益。

  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领域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照顾,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免除配套资金。

  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项目支持、政策扶持、生态补偿等资金和项目可依法统筹安排,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劳动力转移制度;推进农村户籍、财税、金融、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建立民生制度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