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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机关强化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第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自治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保持本民族优良传统的自由,支持各民族改革不良风俗习惯。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十条 自治机关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自治县积极推进廉政建设,不断完善反腐倡廉的教育、管理、监督机制,预防和惩治腐败,提高执政能力。

  第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自治县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依法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二条 自治县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苗族、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苗族、土家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有苗族或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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