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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10年2月7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3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9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彭水苗族、土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重庆市管辖,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蒙古、侗、回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汉葭镇。

  第四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有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下,可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自治机关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

  自治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县。加强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治县境内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港澳台同胞、华侨、归侨、侨眷和外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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