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建设。检查直销企业是否采取措施加强服务网点建设,是否建立并实行完善的退换货制度,是否将直销产品与非直销产品分开陈列并做出明示,是否在服务网点显著位置张贴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直销产品价目表、直销员行为守则等制度资料,是否提供了含有直销企业退换货制度、当地服务网点地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检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是否遵守经销商不能同时是直销员、不得开展直销活动的有关要求。
3.直销企业计酬奖励制度。检查直销企业计酬奖励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与报备披露的制度保持一致;检查直销员报酬是否只按直销员本人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是否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检查直销企业是否存在团队计酬等违规行为。
4.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检查直销企业是否依照《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报备和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不具备湖北区域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及其所管辖的分支机构、经销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以直销名义或者按照直销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擅自招募直销员、违规开展培训活动;是否存在团队计酬行为;是否存在打着“直销”、“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等旗号从事传销的行为;是否存在对企业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四、检查步骤
(一)直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31日)
国家工商总局明确,直销企业负责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和配合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省级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自查和配合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省局已于10月8日组织4家具备湖北区域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各地不再组织企业自查整改。自查工作结束后,省局将把企业报送的自查整改报告发送各市州工商局对照开展执法检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地结合日常掌握情况、举报投诉线索、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自查整改情况,深入“两类企业”所属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服务网点、经销商等实施现场检查,掌握直销市场经营情况,从中排查问题和案件线索;查阅企业经营资料及直销员、直销培训员资料,建立完善直销企业监管台帐;登录企业信息披露网站,核对企业披露信息;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加强行政指导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组织查处擅自直销,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打着“直销”、“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等旗号从事传销的行为。
五、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