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不得利用广告对旅游者作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以欺诈旅游者。
第三十四条 旅游中介机构、经纪人不得利用广告在办理签证、护照中作虚假宣传和欺骗旅游者。
第七章 工商监管工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支持和服务旅游业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对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情况。公告内容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在旅游景区(点)显著位置设立12315警示牌,工作监督台。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科(处)、股、所要各司其职,协同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好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局的市场科(处)、股是旅游市场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牵头部门;各相关科(处)、股分头指导主抓;各工商管理所分片监管。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商局市场科(处)、股负责旅游市场监管具体工作的部署落实,指导检查,沟通协调,情况综合,总结报表。
第四十条 工商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的各类旅游市场主体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并根据旅游季节确定对旅游市场的巡查检查频次,在旅游旺季相应增加巡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工商管理所要将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纳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每次巡查情况应及时录入微机,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誉评价、消费者投诉、案件查办等信息录入生成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建立旅游市场经营者“经济户口”,制作旅游市场经营者信息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