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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采用贿赂手段销售商品;
  (六)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七)侵犯其他商品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八)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欺诈销售,纠缠消费者并向其兜售商品,或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九)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
  (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或者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十一)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商品。

  第十五条 旅游服务区经营专营、专卖商品应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授权书、授权合同。

  第十六条 旅游服务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食品商店、餐饮服务等场所,应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出售商品应当标明产地,明码标价,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信誉卡,建立商品购销台账。

  第十八条 禁止在景区(点)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销售封建迷信、色情淫秽物品。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点)内经批准设立的商品经销网点,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乱摆乱设摊点。

  第二十条 商品经营者对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四章 旅游商品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地产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品应当是原产地产品,禁止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二条 销售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品不得假冒商标,或不经有关部门检验认定标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志。

  第二十三条 不得经销无厂名、无厂址 、无合格证或卫生许可证编码,无保质期、生产日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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