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原则,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将及时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后,将重点县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2、因地制宜原则。重点县建设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水利工程现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管理上方便。
3、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4、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5、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未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县,退回修改或重新遴选。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重点县应及时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水利厅、财政厅申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及时下达资金。重点县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重点县建设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