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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根据批复的方案和工程建设情况,及时编制和完善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并继续完善小型农田水利长效投入机制,形成以用水户管护为主、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指导为辅的工程管护机制,实现工程的长期高效运行。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 各重点县建设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包括: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重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斗口以下、小型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55;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市、县财政也要安排相应资金,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责任,努力增加投入。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方案,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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