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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0〕26号 2010年3月12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及《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及《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我省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省财政厅、水利厅依照本办法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重点县建设。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重点县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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