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0〕2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0年3月12日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用于支持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其分配和安排按照“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农田水利灌溉,夯实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工程整体作用;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兼顾地区差异,适当向苏区、老区等地区倾斜。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年度建设任务的落实及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建后管护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监督管理,协调资金的整合,并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民投工投劳结合起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