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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机制

  (一)建立政务信息资源采集、交换、比对机制

  数据采集:按照“业务产生数据”的原则,各部门根据其职责建设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建立数据库备案、运行、更新、注销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交换更新:建立“宜昌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和管理中心”,制定宜昌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目录,实行集中式数据交换,部门之间不得实行点对点数据交换。信息提供部门对提供的交换信息应及时更新、实时交换。尚不具备实时交换条件的,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数据交换。避免重复采集、多头交换。

  比对修正:对来自不同部门的同类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不完整、不准确的数据,由数据提供部门进行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修正错误数据,确保政务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调机制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级、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共享信息需求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信息共享需求申请表报市电子政务办,经市电子政务办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及相关规定协调确认后,编制《宜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政务信息提供部门因故不予或不能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必须将有关情况、理由书面报市电子政务办。市电子政务办会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提请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三)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保障机制

  市电子政务办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与管理。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制度保障措施。

  各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涉及保密要求的,共享信息需求单位和提供单位要签订政务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并报市保密局备案。通过共享取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共享协议指定的用途和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切实抓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重点工作

  (一)建设和完善政务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编制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目录和共享目录,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配套措施,包括政务信息采集、交换、共享、管理、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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