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动物检疫工作。要加强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监管。产地检疫要到场、到户、到栏圈,规模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率要达到100%。运输检疫要严格查证验物和过往消毒,严把出证关。屠宰检疫要坚持24小时驻场值班制度,做好宰前宰后检疫,确保屠宰检疫率、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要强化市场监管,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推行活禽交易市场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四)强化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或其他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各地要认真储备落实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要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每年开展应急演练1次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果断采取封锁、扑杀、消毒等强制性措施扑灭疫情。对因处置不当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有关部门防控、扑灭疫情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四、足额保障动物防疫经费
各县市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物资储备专项经费。要不断完善“以钱养事”新机制,认真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资报酬。动物防疫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认真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建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和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应对,全力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每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对动物防疫薄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防疫措施不落实、贻误防疫时机而导致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