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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市民化待遇。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意见》关于“服务均等”的要求,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居民同等的教育咨询、避孕节育、药具发放和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居住地要加强与流出地的信息沟通,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建档制度,完善流动育龄妇女定点服务制度,在现有免费服务点的基础上,增强免费服务功能,免费为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劳务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优先照顾,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依法享受休假。流出地县(区)、乡镇(街道)农劳和计生部门要为流出人员及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供外出务工的政策信息服务。要积极开展对流动人口留守家庭的“关怀关爱”活动,加强与流出人员的联系,了解其婚育、避孕节育的信息和动态,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及其家属的奖励、优惠和扶助政策,对未享受到流入地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对象,回乡后可及时凭票据报销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三)切实加强经费投入,强化督促检查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意见》规定要求,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编列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的落实。各级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对党政、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口计生业务部门三线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对县(区)政府主要考核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投入保障、队伍建设等情况;对责任部门主要考核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自身依法履职情况,包括对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协议管理绩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员工依法生育情况;对人口计生业务部门主要考核履行参谋和督导职能、基础信息系统管理、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维护流动人口在计生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情况。各级目标督查办负责牵头制定年度目标和督查考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参与。通过考核,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落实责任不力、存在违法生育的单位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取消当年综合先进评选资格;对综合治理不力,不履行协作查验职责,不按规定向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或通报相关情况,不配合人口计生工作考核、督查、督办和案件处理,造成人口计生管理失控,导致违法生育严重后果的部门,降低其综合目标考核档次,并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委发〔2008〕3号)的规定严肃处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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