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形成合力,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区域协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综治办、法院、公安、教育、劳动、规建、民政、卫生、统计、工商、国资和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人口计生部门设立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要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意识,积极推动省际、市际、县际协作,不断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协调配合,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管理。要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流向、流量等实际情况,通过签订区域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和召开区域联席会等形式,重点与我市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京、沪、粤、闽、浙、渝等省外和省内成都经济圈内的市、县(区)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服务活动,形成区域长效工作机制。要以省上在成渝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试点为契机,在2011年前建立成熟的区域协作制度,逐步形成全市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部门履职,实施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要主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要建立统筹机制,各级在制定流动人口政策措施时,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使之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个别地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济诱因。综治办、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职,积极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时应积极协查暂住人口生育情况,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于当月内将了解到的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及计划生育持证等情况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民政部门要加强《
婚姻法》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宣传,及时将婚姻登记中发现的非婚怀孕和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等情况情况通报给人口计生部门。工商、卫生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规建、房管、劳动、社保等部门要督促相关方面分别在建筑开工竣工、购房租房、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环节,认真核查流动人员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等计划生育证明,并做好核查工作登记,对没有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发现违法生育对象要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国资委要加强对所管理的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接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聘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登记,加强监管,并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法院、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密切协作,有选择、有重点地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