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府发〔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9〕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形成共识,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
(一)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认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推进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要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任务。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事关我市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事关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人口流动是实现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提,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据市农劳办统计显示,2009年全市累计转移输出农村劳动力达109.62万人(次),劳务收入占农民工人均年总收入的46.71%,流动人口无疑创造了社会财富,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流动人口理所应当成为包括人口计生在内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群体。我市是流动人口大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全市的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已达80多万人,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5。流动人口大都处在生育旺盛期,长期人户分离,因其组织化程度低、分散流动性大、居无定所、工无定业、生育信息难掌握、避孕措施难落实、违法生育处理难,原依附于户籍的计划生育管理手段难以发挥作用。而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特点、新形势的体制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出现盲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全市低生育水平稳定的重要因素,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加速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已迫在眉睫。
(二)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省政府的《意见》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精神入手,围绕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两个转变”为主线,以规范服务管理行为、明确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责任为核心,以坚持政府主导、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操作规范,为创新工作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令第555号和川府发〔2009〕34号文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工作部署上来,把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来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法人履责、属地管理、公民守法、优质服务、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快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双向考核”的工作新机制,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新格局,推动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