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0〕2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义务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各区县人民政府、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参与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切实做好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落实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
二、做好验收准备
(一)保证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对本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并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建设项目完成后移交的所有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二)保证项目档案整理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项目文件的系统整理、归档工作。
(三)认真开展自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对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自检,自检结束后,于项目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
三、严格组织验收
(一)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验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省档案局委托市档案局组织验收的,委托项目的验收材料应及时按要求报省档案局备案。市、县(区)级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县(区)档案局组织验收。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并将项目档案验收名单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档案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