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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三、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步骤和时间

  全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在全市各区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实行市场准入,时间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市场准入的具体市场和初级农产品品种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二步,在全市各区县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等各类市场销售的所有初级农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时间从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

  四、准确把握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借鉴全国已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省、市经验,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上述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自食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定量检测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抽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市、区(县)政府要把农产品市场准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区(县)卫生、农业、畜牧、水产、商务、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农业产业发展服务指导工作,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分别负责对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开展农产品检疫检测工作,加快监管、检测机构建设;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负责农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和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管,重点督促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建立农产品检测室;工商部门负责搞好农产品流通市场的管理,指导市场业主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入市验证、无证检测、企业自检、进销台帐、质量安全承诺,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依法处理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泸州口岸直接入境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环境的监管,依法查处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农业生产环境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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