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2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是促进农业标准化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是适应农产品市场营销的迫切需要,事关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民生保障。目前全国已有上海、重庆、湖北、天津等13个省(市)以及我省成都市对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全面推行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省政府已于2010年6月1日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要求在全省开始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我市市场,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力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各项工作,以适应全国、全省大范围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趋势和要求。
二、明确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
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在市城区和县城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准入的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凡进入已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城市的农产品入场应当符合当地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否则将被禁止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