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9〕69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4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与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盈利性的广告。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单位需要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提前2个月将宣传内容、设计要求和时间安排提供给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地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 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实行事前审核和事后检查制度。户外公益广告画面设计稿由各有关单位加盖公章后送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负责制作发布。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后,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到期的户外公益广告画面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
第七条 市区主要道路和窗口地区户外公益广告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20%;一般道路和地区不得低于12%;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总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