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营造政策环境
各地要积极指导培育企业制定中长期培育规划,明确分阶段培育目标和工作重点。要创新落实现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发展龙头骨干企业、扶持创新型科技企业等政策措施,主动帮助培育企业用好用足各种扶持政策。市政府建立地标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为培育企业在人才引进、要素配置、重组并购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帮助,为培育企业管理升级、新产品开发、形象宣传、企业文化建设以及企业家培养提供支持,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市(区)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十、完善考核机制
按照企业申报、行业协会参与、各地推荐、协调小组评审的程序,择优确定全市地标型企业培育对象(40家左右),报市政府统一公示认定。在本市注册、规模大、水平高、贡献多、符合《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培育对象申报标准》(见附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向当地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对培育企业主要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动态滚动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增补,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淘汰。加强对地标型企业培育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把地标型企业培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部门作风建设考核内容,坚决查处对企业刻意刁难、人为设卡、以罚代管等违法行为。
附件:
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培育对象申报标准
(一)申报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居所在行业全国前十位,或列所在各市(区)所有企业前十位,或年上缴税费列所在市(区)所有企业前十位。
2.获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认定或市级以上外资研发机构认定。
3.拥有省级以上品牌产品。
4.民营企业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表彰。
(二)申报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定时给予优先:
1.获得中国500强、或省百强、或市百强企业称号。
2.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部省级技术发明奖、解放军科技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