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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支持企业加大创新体系建设力度,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核心团队成员,建立研发机构,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超前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贮备能力。帮助企业加大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建立资产或技术成果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加快先进技术和高新产品的研发。鼓励企业立足现有产业基础,采用世界一流设备,购买专利专有技术,积极实施技术先进、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效应强、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技改项目,促进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五、帮助形象宣传

  地标型企业的形成既要靠实力,也要靠宣传。地方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培育企业的宣传报道,提高培育企业和企业家的“出镜率”。支持企业利用市举办的各项重大活动场所进行形象宣传。帮助和支持企业在省级尤其是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品牌广告,在高层次的各种公众活动中进行企业和品牌宣传。

  六、保障要素供给

  优先保障培育企业的用电、用气、用水需要。有明显扩张规划的,可提前在用地规划当中留有余地,给予预先的保障。推进银企合作,加快上市培育,支持培育企业引入私募股权、发放企业债券,帮助企业通过信贷、债券、资本等市场多渠道获取更多发展资金。

  七、扩大品牌效应

  支持培育企业以建立行业领先优势为目标,实施品牌运营战略,以成熟的品牌资源推进跨行业、跨地区的战略重组、联合兼并,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效益。同时,资助培育企业强化营销策划,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推介,组团参加世界一流展会,加大海内外市场开拓力度,提高优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对外影响力和名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认知度,为企业真正成为“城市名片”创造良好氛围。

  八、建立协调机制

  为加强地标型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地标型企业培育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各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进行工作对接。构筑信息咨询、产学研联合、银企合作、形象推广、人才引进以及企业家培养等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培育企业的需求,为培育企业出谋划策。凡培育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或对上争取的各种审批、备案、核准手续的,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凡培育企业在生产要素供给、战略重组等方面需要协调的事宜,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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