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十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培育一批地标型企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培育地标型企业是提高苏州经济发展质量、提升苏州经济实力和形象的重要举措,对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增强信心、共克时艰、促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地标型企业的形成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受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企业经营者价值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尊重企业的主体性,充分发挥市场元素和政府元素的作用,通过地标型企业的培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带动企业做大做强。
二、培育目标
经过3~5年的培育,形成全市10个左右、各县级市1~2个民众公认的地标型企业,涌现一批初具地标型企业培育标准的企业群体。
三、鼓励重组并购
支持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优势扩张,通过股权收购、产权受让等形式,实施与市内外同行业的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各种应缴税费在权限内给予减、免、缓,对通过并购外地企业形成总部经济新增本地税收的部分给予一定的补贴。帮助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大企业的战略合作,在做大做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适时选择进入关联行业和我市新兴战略产业,以多元发展谋求裂变增长。引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自身或其控股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通过收购、买壳等手段实现上市。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投入,增强持续扩张能力,在本土建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在此基础上积极“走出去”,在境内外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
四、支持科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