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有关问题的批复(20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发[2010]17号)


自治区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解决中太银铁路护路联防开办费及正常工作经费的请示》(宁综铁护办[2010]19号)收悉。为加快我区重点工程中太银铁路建设速度,加大铁路护路联防力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我区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

  1、凡通过自治区境内各铁路货运营业站(含定边、呼鲁斯太站)发送的运往宁夏境内、境外的货物,按货物计费重量每吨征收0.7元铁路护路联防费。

  2、企业自备车回空挂运时,按照货车的轴数每轴7元核收。

  3、集装箱(含自备箱)运输的货物,按箱核收。一吨箱0.7元,20英尺箱14元,40英尺箱28元,自备20英尺、40英尺空箱按重箱的1/2计算。

  4、零担货物,每计费10公斤核收0.007元,一吨以下的零担货物不收。

  5、国家储备粮、化肥、农药、农膜,军事物资、铁路路料、抢险救灾物资及运往宁夏境内各电厂(公司)的电煤不收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自治区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铁路护路联防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