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和中介组织服务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0]19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中介组织: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及自治区发改委、纠风办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宁发改法规[2008]1064号)要求,为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决定在全区开展经营服务性和中介组织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
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并按乱收费查处:
1、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费的;3、行政机关将职责范围的事务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非法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企业和个人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并收费的;7、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实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管理机制,对少数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实行必要的干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强制性或垄断性服务,中介机构提供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垄断行业提供延伸服务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具体为:1、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证等服务的;2、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和技术服务性中介服务的;3、利用场所、设施、劳务、信息等向消费者提供垄断服务及其延伸服务的。对其他已具备充分市场条件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