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9〕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经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五日
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
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工作,增强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意见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向被申请人或者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做好善后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意见。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建议书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制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可行性、针对性原则,并对依法行政具有指导和监督意义。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一)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导致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者其他问题的;
(三)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反映出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和制度上漏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