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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和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发展要求,紧紧围绕重大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财政资金活动监控为重点、以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实时接收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信息,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着力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要坚持有利于提高预算执行透明度、坚持有利于增强单位预算执行责任主体意识、坚持有利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坚持有利于充分发挥信息网络技术作用,统筹考虑,加快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争取2012年以前全面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具体工作目标:市级要在2010年底前都要部署动态监控系统,通过设置预警规则、黑名单档案等,对预算单位大额提取现金、向原有实体资金账户转款等不规范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办理业务。县级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动态监控系统,规范业务行为,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县级改革健康顺利进行。
  三、建设完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工作平台和技术支撑,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控系统在预算执行监控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结合“金财工程”总体规划和财政信息化建设特点,充分考虑系统建设的前瞻性和整体性,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全过程支付活动,保持并实时更新交易纪录,确保实现预警高效和信息集成,达到系统实时动态、智能预警、综合分析、实用兼容等核心主体功能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库〔2003〕68号)中有关“国库存款计付利息之后,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6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节俭高效的原则,安排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所需的经费开支”的规定,合理安排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资金,为实施国库动态监控提供必备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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