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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申请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当地常住城镇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须取得当地常住城镇户口2年以上;

  2、申请人在当地已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5、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300元。

  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贵阳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二)申请单身公寓的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集体户口、在当地寄搭或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单身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

  3、在当地无住房;

  4、月收入不高于2500元。

  (三)申请集体宿舍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

  2、在当地无住房;

  3、月收入不高于1300元。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家庭和单身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直管公房行为的家庭;

  (二)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未满2年的家庭;

  (三)其他不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

  第二十条 下列住房面积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直管、自管)住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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