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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9日)废止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向本市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成套住房、单身公寓、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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