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9日)废止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向本市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成套住房、单身公寓、集体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