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检查的通知
(冀卫科教函〔2010〕31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2009年11月份,我厅重点针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较多的三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就检查情况在全省进行了通报。为切实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深入推动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确保国庆长假和亚运会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以上血液中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其他单位,重点检查去年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单位。
二、检查方式及内容:查阅档案资料、实验活动记录,现场查看实验室布局、流程、消毒防护设施、医疗废物处理等。对去年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还要查阅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实验室生物安全会议记录,建设规划或整改方案,现场查看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或整改进度等。
三、检查时间:2010年9月23日~10月20日
四、其他要求:
1、食药监系统企事业单位由省食药局负责检查;驻石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检查;其他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设区市卫生局安排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根据我省境内管辖范围自行安排检查。
2、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并给予积极配合,确保督导检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