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本级项目监管考评工作。
第六条 考评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对设区市的考评由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和外资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
为保证考评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应成立考评工作小组实施考评工作。
第七条 考评工作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具体可分为以下步骤:
(一)组织准备。重点是明确考评工作任务,制订落实考评计划。
(二)拟定方案。考评实施机构应按考评目标要求,拟定考评工作方案,并提前通知被考评单位。
(三)具体实施。考评人员根据工作方案,实地进行调查了解,收集、整理被考评单位的项目监管资料,并根据确定的指标进行初步评价。
(四)结果分析。对考评结果逐项进行确认,并统计考评分数,按优良次序排队。
(五)交换意见。考评实施主体应就考评中发现的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考评结论等与被考评单位进行沟通,以使双方对考评结论形成共识。
(六)撰写和提交报告。实施考评的部门,应按照规定撰写并提交《项目监管工作考评报告》,做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客观真实。
(七)结果反馈。组织考评的部门应向其主管部门反馈考评结果。
第三章 考评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管机构的组建及工作绩效;
(二)项目监管的范围和覆盖项目的比例;
(三)主要领导对项目监管的重视与参与;
(四)项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指导意见;
(五)项目监管对改进项目工作的影响;
(六)项目监管对项目实施的促进效果;
(七)项目监管的有关记录、报告和通报等。
第九条 考评的基本方法包括:
(一)查阅文件记录;
(二)向有关部门了解;
(三)向项目单位调查;
(四)主要领导评价。
第四章 考评指标
第十条 考评指标由组织考评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对各设区市项目监管考评的指标体系由省卫生厅确定,区域内实施考评的指标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考评指标设置应遵循相关性、可比性、重要性、适用性等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评指标按照指标适用范围和考评内容,设置二级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分为机构与人员、项目监管制度建设、项目监管运行机制、项目监管效果及影响性评价;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分解。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见附件。
第十三条 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评分法给出量化的考评结果,提高考评结果的可比性。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卫生项目监管经验,不断加大项目监管力度,提高项目管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