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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院信息化建设评测工作的通知

  7、通用效果与质量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应用质量、管理应用质量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二)医院信息系统建设

  8、临床诊疗应用。具体包括:门诊医生工作站系统,住院医生工作站系统,护士工作站系统,检验信息系统,医学影像系统,住院手术、麻醉管理系统,重症监护系统和体检信息系统等内容。

  9、药品管理应用。具体包括:药品库房管理、门诊药房管理、住院药房管理、药品会计核算及药品价格管理和合理用药咨询等应用功能实现情况。

  10、经济管理应用。具体包括:门急诊挂号系统、门急诊划价收费系统、住院病人入出转管理系统、住院收费系统、物资管理系统、设备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与经济核算管理系统。

  11、综合管理与统计分析应用。具体包括:病案管理系统、图书馆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查询分析系统和病人咨询服务系统。

  12、外部接口。信息系统符合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卫办发〔2002〕116号)的要求,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国家卫生信息数据字典》(卫办综函〔2009〕1133号)的数据标准,能实现与现有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收费项目与价格监管等系统的连接完成各项数据交换工作。

  13、医院信息办公管理(HOA)系统。按照测评标准能实现医院内部管理、个人事务管理,实现OA办公。

  14、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信息系统能实现或具备权限管理、数据备份、数据恢复、系统升级、完善的帮助文档或使用手册、报表和单据均可实现自定义、系统站点自动升级、历史数据归档转移、自定义消息提醒、错误日志报告、系统运行日志报告、系统运行状态监控、个人使用习惯设定等功能。

  (三)网站建设与网络服务

  15、 建立医院门户网站。网站建设应具备信息服务、网上服务、信息互动等基本功能。可按照《陕西省医院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陕卫办发〔2010〕217号)要求进行建设,并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发〔2009〕418号)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和ICP备案。

  (四)医院信息系统与其它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

  16、建立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实现与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统计直报系统、妇幼保健系统、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计划免疫信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公文传输系统、病案首页直报系统、慢性病监测报告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数据上报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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