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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管理突出问题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单宗违法用地占用耕地50亩以上,或者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等性质严重的;

  (三)半年内,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累计100亩以上,或违法占用其他土地累计300亩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内平均每个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100亩以上,或平均每个县(市、区)违法占用其他土地300亩以上的;

  (四)农民违法违规建房问题突出的;

  (五)因批后监管工作未落实,造成开发建设单位在市、县本级辖区内闲置满2年的用地100亩以上,以及擅自改变批准用途进行建设性质严重的;

  (六)非法批地、供地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问题突出的;

  (八)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对土地违法行为压案不查、整改查处不力等问题突出的;

  (十)履行土地管理工作职责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节严重的;

  (十一)因征地引发被征地农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访等群体事件性质严重的;

  (十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和省级主流媒体披露、曝光,经初步核查属实的;

  (十三)其他需要警示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警示约谈启动程序如下:

  (一)由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提出警示约谈名单及事由的建议,拟定警示约谈工作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二)根据厅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向警示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约谈的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警示约谈时,约谈主体应向约谈对象通报对方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告诫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所需承担的责任。约谈对象应对土地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或某一单项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听取告诫后,应对有关问题表明态度。

  第七条 根据警示约谈情况,省厅可向被警示约谈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意见书,并同时抄送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第八条 警示约谈对象应当在警示约谈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厅反馈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对查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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