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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管理突出问题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管理突出问题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管理突出问题警示约谈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第20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管理突出问题警示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促进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管地、用地行为,秉着思想教育与监督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进行警示约谈的,适用本办法。

  土地管理突出问题警示约谈,是指针对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土地管理突出问题,省国土资源厅约请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约谈主体是省国土资源厅主要领导,或受其委托的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约谈对象是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牵头负责警示约谈的组织工作,厅人事处、监察室等相关处室配合。

  约谈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时,应告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时参加,必要时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约请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约谈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时,必要时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约请该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警示约谈:

  (一)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虽然没有达到10%,但是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应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警示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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