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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银川市庆丰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自来水增容费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银川市庆丰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自来水增容费的批复
(宁价费发[2010]34号)


永宁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银川市庆丰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自来水增容费的请示》(永价检发[201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供水增容费”不能继续收取。2002年,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费重复收取的供水增容费、供暖增容费、供电增容费、天然气入网费。其他市县自定的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增容费一律取消。银川市庆丰自来水有限公司虽然是一个民营企业,但是文件的规定是针对所有的供水企业,自来水公司不论是什么性质,都必须严格执行此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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