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0〕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配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六)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符合本条(一)至(四)项条件,但已经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停止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后,依本办法相关规定,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缴费和待遇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每年按规定缴纳一次。缴费标准分为13个档次,依次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任一档次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