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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厦府〔2010〕2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已经省政府转发(闽政文〔2010〕203 号),省政府提出了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人行、银监会等三部委《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规定,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认定第二套住房工作,切实改善服务,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房地产主管部门及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要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做好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税务部门负责为非本地居民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开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和《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居住用地和住房供应。省国土资源厅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要切实增加今年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重点加快推出一批 90 平方米左右为主、120 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用地批后监管,切实保证房地产用地及时开发利用;规划、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促开工、促上市、促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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