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
二、补贴数量和标准
全省补贴数量控制在25万吨以内。省粮食局每周向各地公布全省实际采购进度,当全省符合条件的采购总量达到25万吨时,停止执行补贴政策。具体操作程序另行布置。对企业按规定采购并运回省内的稻谷,省财政按每吨100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贴。享受补贴的稻谷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三、执行期限
(一)补贴执行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至2011年6月30日(含30日,到达)。
(二)起始时间指粮食在东北地区采购地的启运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或公路直达运输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且收货地点必须为省内具体地点。
2.铁水、公水联运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并要保持时间、地点、数量衔接,联运后的收货地点必须为省内的具体地点。
(三)截止时间指运输到省内目的地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四)除以上运输方式外,其他运输方式无费用补贴。补贴粮食数量,以实际到货数为准。
四、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购东北粳稻(粳米)费用补贴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采购环节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需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和售粮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需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当地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新粮证明;企业在东北地区承包土地种粮并运回省内销售,没有收购或增值税发票的,需提供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产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量证明。
(四)运输环节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铁路、公路直达运输或铁水、公水联运的正式合法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发货企业和最终收货企业名称。铁水、公水联运的,运输单据上的中转收货人与最终收货人不一致的,必须注明最终收货地点和购货企业的名称。公路运输的,须提供每车的过路过桥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