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内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2010年新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0〕368号)
各市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省内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鼓励和引导省内粮食企业到主产区采购调运粮食,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46号)精神,省财政对省内粮食骨干企业到东北地区采购2010年新产粳稻(含粳米)给予适当的费用补助。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制定了《省内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2010年新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内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2010年新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省内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2010年
新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为保证省内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鼓励和引导省内粮食企业到主产区采购调运粳稻(含粳米,下同),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46号)精神,省财政对省内粮食骨干企业到东北地区采购2010年新产粳稻并运回省内的,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补贴的条件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采购并调运2010年度生产的、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粳稻或由新稻加工的粳米,并在规定的补贴时限内运回浙江。
(二)企业在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采购、调运粳稻数量必须累计超过5000吨(含5000吨)。粳稻运回浙江后,只能在浙江省内销售,不得销往省外。
(三)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1.企业将尚未运抵本省的粳稻申领补贴,或将申领补贴的粳稻销往省外。
2.企业将非补贴期限内调运的粳稻,或非2010年东北地区新产粳稻申领补贴。
3.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加、存统计月报和粮食调运进度,拒报虚报统计资料。
4.企业拒绝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未按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或未按要求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存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粮食市场正常供应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