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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乡镇财政工作联系点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乡镇财政工作联系点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基〔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0〕16号)精神,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现就乡镇财政工作联系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系点的确定

  按照“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基础较好、机构人员力量较强”的条件,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以下15个县(市、区)和20个乡镇为省财政厅乡镇财政工作联系点:

  (一)乡镇财政工作联系县(市、区)

  萧山区、余杭区、嘉善县、海宁市、定海区、吴兴区、诸暨市、永康市、苍南县、文成县、温岭市、天台县、青田县、龙泉市、江山市。

  (二)乡镇财政工作联系乡镇

  萧山区闻堰镇、余杭区余杭镇、建德市梅城镇、嘉善县西塘镇、海宁市周王庙镇、定海区双桥镇、吴兴区八里店镇、绍兴县齐贤镇、诸暨市店口镇、永康市龙山镇、义乌市佛堂镇、苍南县金乡镇、文成县大嶨镇、瓯海区郭溪镇、温岭市新河镇、天台县街头镇、青田县温溪镇、龙泉市查田镇、开化县华埠镇、江山市凤林镇。

  二、联系点的职责

  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积极深化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改革,规范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乡镇财政收支计划,提高预算执行能力;认真落实乡镇范围各项财政资金监管和财务管理任务,切实发挥排头兵作用,在资金监管工作上先走一步,积极探索乡镇财政资金和政府性项目监管的有效模式;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实和整理分析,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报反馈机制,加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将政策和项目落实情况以及资金监管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等反馈给上级财政部门。

  三、工作要求

  建立乡镇财政工作联系点制度,是及时了解掌握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动态的重要途经。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持续开展,各联系点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切实加强乡镇财政机构、人员队伍和业务能力建设。各联系点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各项责任,勇于改革、不断创新,积极探索乡镇范围各项财政资金监管的路子。请联系点县(市、区)财政局和联系点乡镇财政所认真总结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分析乡镇财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基层财政处。联系人:苗林炯,电话:0571-8705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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