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项目以及其他普通收费公路项目的人员安置、债务余额处置等一次性支出。取消收费后的普通公路养护和管理等经常性支出,列入相关支出项目管理。
(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客运站场建设支出、交通物流建设项目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资本金支出。
(六)还本付息支出。包括安排用于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支出。
(七)其他支出。包括应急救灾专项和不可预见项目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各项支出,根据财力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在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和运转支出的前提下,重点突出养护支出,统筹兼顾建设支出。具体排序如下:
(一)基本支出;
(二)管理支出;
(三)交通基础设施养护支出;
(四)取消普通收费公路支出;
(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六)还本付息支出;
(七)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员编制数和财政部门确定的支出标准,组织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各类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管理支出,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既定的开支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省财政一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涉及市县的管理支出,由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当地预算编制要求和相关标准编制。
(二)养护支出,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路、内河航道养护计划和有关标准编制。
国省道和内河航道养护计划及所需支出预算,分别由省级公路和港航部门编制,经省交通运输厅会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市县养护计划及所需支出预算,由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取消普通收费公路支出,按照批准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编制。
(四)建设支出,应当在保证各项资金落实的基础上编制。
省级建设支出,由省级财政和交通部门根据事权划分、财力可能及相关标准给予安排,纳入省级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