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责安排,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责安排,连同省财政转移支付安排市县的交通资金,一并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的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计划管理,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交通资金应当按照“统筹安排、综合预算,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优化结构、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收入安排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上年各项政府资金收入水平、政策变化和其他相关因素,合理预计和科学安排各项资金收入,并全面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为替代性返还基数和增长性补助两部分,分别按以下规定安排和分配:
(一)替代性返还基数部分
1.原在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中提取的水利基金和公安补贴经费,以2007年度实际提取数作为固定基数,每年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基数中定额划转,其中水利基金的提取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市县的固定基数包括:
(1)原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的全部和原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留用90%部分,以省财政厅浙财预字〔2009〕37号文件核定的数额为准。
(2)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基本支出,省按照相关办法合理测算后核定。
(3)农村公路大中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号)规定的标准核定。
每年新增里程在下一年初经省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后调整下达。
(4)原市县养路费超收分成的专项资金,按照2007年实际安排情况由省适当调剂后分配,作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养护、管理和建设支出的综合配套资金。
(5)宁波市按照省财政厅浙财预字〔2009〕36号文件核定的数额。
3.扣除上述(1)、(2)项规定的数额后,剩余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基数部分由省统筹安排分配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