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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


  有管辖权的两级以上(含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收到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主要由其价格举报中心(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二)依法办理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三)指导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四)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视情况公布相关信息;

  (五)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 举报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到价格举报中心(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接待场所举报。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对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价格举报,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不属于信访事项的价格举报,由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者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交手续。举报人来访或电话举报的,可以直接告知举报人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办理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价格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不属于信访事项的价格举报按《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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