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价举〔2010〕32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价格举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浙江省价格举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431号)、《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