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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七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
(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利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技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四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保障防沙治沙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防沙治沙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进行防沙治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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