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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c)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

  (二)《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各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设立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设立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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