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c)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总部法定代表人以及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8)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实施方案,包括与电信部门签订的有关服务器的托管意向书、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经营管理监控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3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已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拟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其发证的申请材料);
(11)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12)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原件1份);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4)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交:
A、属自有房产的:
a.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场所经营的:
a.租赁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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