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c)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
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
五条、第
七条、第
三十四条。
(二)发证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证明:
A、属自有房产的:
a.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场所经营的:
a.租赁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租赁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