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修订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7日)修改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0〕62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设立的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直营门店是指连锁企业(总部)全资设立的门店。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
四条、第
七条、第
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门店有数量限制。总量和规划由广东省文化厅规定。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少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由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先来后到的方式给予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多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