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化部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95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深圳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的要求;
2.有游艺娱乐场所的名称和章程;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游艺娱乐器材设备;
5.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6.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开设在下列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其中与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3)车站、机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7.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标准:深圳市主城区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少于400平方米。主城区与其他区域的划分由各区政府决定;
8.《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符合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许可条件。
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二条;《文化部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文市〔2009〕533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文市〔2007〕17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